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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關艷麗)近期,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圍繞北京市小客車購車指標租賃而引發(fā)的糾紛,租牌一方將登記在“京牌”原主名下的車輛“連車帶牌”私自轉賣,“京牌”原主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協議并返還購車指標,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租賃協議無效,不支持原告返還購車指標的訴求。
2016年10月,薛某通過北京市小客車指標搖號系統中簽獲得北京市小客車購車指標。同年12月,薛某與鄭某簽訂《購車指標(車牌號)租賃協議》約定:薛某將其購車指標租賃給鄭某,租期5年,年租金1.2萬元,租期屆滿后,鄭某將購車指標無償返還給薛某。簽訂協議以后,鄭某使用該購車指標購買車輛并登記在薛某名下。2018年3月,鄭某將其所購車輛賣予劉某,薛某發(fā)現后,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鄭某簽訂的《購車指標(車牌號)租賃協議》并要求鄭某返還購車指標。
平谷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是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小客車購車指標本質上屬于一種行政許可資格,購車指標的歸屬問題屬于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故對薛某要求鄭某返還購車指標的訴求不予支持。
根據北京市出臺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及實施細則,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于經公安、司法機關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同時,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本案中,薛某與鄭某簽訂的《購車指標(車牌號)租賃協議》違反上述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不利于緩解交通擁堵等公共利益的實現,應屬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故薛某與鄭某簽訂的合同無效。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小客車指標租售簽訂的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違規(guī)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京牌”可能導致財產損失、購車指標作廢等風險。此外,自己出錢買車但使用他人指標并將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可能面臨車輛財產被私自出售、抵押的風險;如果登記的車主存在債務糾紛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車輛可能被查封、拍賣。
編輯 甘浩
校對 王心
來自: iPhone客戶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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